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171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祖某某驾驶云AE***J号“锋范”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雨龙路南至北向机动车道行驶至“红聚灯具窗帘批发市场”路口,祖某某所驾车辆车头左前部与行人王某某身体相碰撞,致王某某死亡(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祖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犯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5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8870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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