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11时50分许,祖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陕E****9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E****8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64KM+253M处(大荔县**镇**村坡道)时驶入路左,将相对方向由南向北推行津阳光电动自行车的胡某某碰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艳茹
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
附注:1、被告人祖某某被取保候审;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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