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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家福故意杀人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二分一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祖家福,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家福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5时余许,被告人祖家福因不满被害人彭某甲与其他男性交往,而在两人姘居的本市青浦区**号**室,与彭某甲发生争吵,后祖家福采用反复扼颈、用抱枕捂闷口鼻等手段,对彭某甲实施加害,致彭某甲死亡。

嗣后,祖家福自残,并于当日16时40分报警自述杀人,公安人员随后在上述地址将祖家福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系因生前被他人压迫颈部等呼吸道所导致的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人罗某某、彭某乙、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祖家福与彭某甲姘居于青浦区界泾港三区89号401-C室,2019年7月27日下午,祖家福因不满彭某甲与其他男性交往而两人发生争吵,其间罗某某叫两人上楼吃饭,祖家福在401-C室内拒不开门。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书》证实:青浦区界泾港三区89号401-C室的现场情况,在室内一蓝色抱枕上检见彭某甲的生物性物质。

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彭某甲系生前被他人压迫颈部呼吸道所导致的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4、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110报警登记表》及报警电话录音、上海市青浦区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证实:祖家福作案后主动报警后到案的经过。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祖家福无精神障碍;祖家福无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6、被告人祖家福的相关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家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志宇

检察员:薛  飞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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