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祖某洪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祖某洪,曾用名祖文昌,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长寿区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街**号**单元**。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2月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2年9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4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0月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送涪陵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祖某洪在接到吸毒人员江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重庆市长寿区**镇**街**号楼下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江某某,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收取江某某支付的毒资200元。上述毒品被江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

2019年7月19日18时56分许,被告人祖某洪再次接到吸毒人员江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又在重庆市长寿区**镇**街**号楼下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江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收取江某某支付的毒资200元。上述毒品被江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7月25日,经民警对江某某、张某某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物质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祖某洪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祖某洪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洪两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祖某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祖某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万堂

                        检察官助理 罗钰

                         2020年 1026

                     

    附件:1. 被告人祖某洪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