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祁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祁龙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妨害公务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妨害公务罪,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龙涉嫌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罪:2020年6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祁龙因生活拮据,遂事先穿着好手套、头盔,并随身携带匕首,驾驶白色铃木牌摩托车从宣化区城区出发,沿洋河南路、207国道、桥东区等地寻找作案目标。至6月5日凌晨1时40分许,祁龙驾驶摩托车途径张家口市桥东区威尼斯酒店滨河路口时,遇被害人高某某与朋友姜某某沿滨河路步行,祁龙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后,步行尾随高某某至滨河路威尼斯酒店北侧约200米处时,伸手抢走高某某腋下夹着的手包后逃跑,高某某遂追赶祁龙。祁龙在逃跑过程中手持匕首威胁高某某停止追赶,后驾驶摩托车沿滨河路向南逃离现场;经查,案发时高某某手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400元、两部手机及其他物品。
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7日19时许,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驾驶车辆在宣化区钟楼大街与皇城桥路交叉口对祁龙进行拦截抓捕时,祁龙明知是民警在执行抓捕任务,仍拒不执行民警命令,故意驾驶车辆撞击民警所驾车辆后驾车逃离现场。同年6月9日,被告人祁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汽车修理报修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孙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并在逃跑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龙在被公安民警抓捕过程中,为逃离现场故意驾车冲撞公安民警车辆,暴力抗拒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皙
检察官助理:茹梦飙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祁龙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时使用头盔一个、单刃匕首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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