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祁某瑞,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69********,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路**号**住宿区**幢**单元**室。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在曲靖监狱服刑,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瑞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瑞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祁某瑞借用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的资质取得会泽县上村乡2016年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2016年9月左右,被告人祁某瑞在未取得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方便自己开展工程建设,伪造了某甲公司的行政章、法人张某某的印章、上村乡畅通工程项目专用章,在工程建设中多处使用这几枚印章。2016年9月23日,祁某瑞使用伪造的印章将该工程转包给云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后因工程建设与某乙公司产生纠纷。2018年11月8日,某乙公司将某甲公司诉至会泽县人民法院。祁某瑞又使用伪造的印章授权自己代表某甲公司应诉,后败诉,导致某甲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后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65881.68元。
经比对,被告人祁某瑞伪造的某甲公司的行政章上的编码为533001008558,与该公司真实的编码(5330010018558)不一致。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瑞伪造的法人“张某某”的印章与该公司提供的“张某某”印章不同一。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祁某瑞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侧面照片、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会泽县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张毅的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中标通知书、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言;
4.祁某瑞的供述及辩解、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委托书、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讯问及辨认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21日,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瑞私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祁某瑞属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某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祁某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锁丽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祁某瑞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