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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甲盗窃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79********,回族,文盲,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公安局**路派出所。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祁某甲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东村三社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窃取黄金手镯一个;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祁某甲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白云小区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正侧面照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收条、谅解书、入所健康检查表、办案区使用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马某某、沈某某、马某乙、祁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视频监控;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祁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尔图

检察官助理:路海燕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祁某甲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979-8413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1页、光盘4张;

3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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