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祁某甲以镇北公路占用祁川村土地征地赔偿、部分村民私卖河滩砂石、个人低保等问题为由多次进行信访,随意拦截、辱骂、威胁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地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1、2018年4月25日,镇原县纪委工作组在祁川行政村召开反馈会时,被告人祁某甲和祁某乙(已判刑)扰乱会场秩序,质问纪委工作人员,致使参会群众不敢发言,会议无法正常进行,会议被迫提前结束。
2、2018年6月28日,县纪委工作组在祁川村开展调查工作时,被告人祁某甲辱骂、威胁县纪委第一监察室主任马某某,同村村民祁某丙上前劝阻时,祁某甲用手对其推搡,致使祁某丙受伤住院,导致纪委调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3、2018年3月27日、4月3日、5月21日、5月23日、6月13日,被告人祁某甲多次在镇原县纪委无理上访,且大声吵嚷、辱骂镇原县水务局、城关镇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致使县纪委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祁某甲以反映河防治理问题为由,便经常凌晨给镇原县水务局局长邢某某打骚扰电话。邢某某连夜派人调查并答复祁某甲该采砂企业属依法采砂时,祁某甲不服,又以“都是流氓、同穿一条裤子”等语言谩骂工作人员。
5、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祁某甲在城关镇政府一楼楼道,在反映问题过程中,无故拦截城关镇政府干部贾某某、秦某某约一个小时,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城关镇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6、2015年以来,被告人祁某甲因征地款、个人低保等问题,多次到城关镇进行缠访、闹访,随意辱骂城关镇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城关镇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城关镇答复意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席某某、段某某、秦某某、邢某某等人证言;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在上访过程中,无故滋事,随意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路永刚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69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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