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59********,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宝塔区**巷**号院**单元**室,系延安市**会原**(已退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月5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受贿罪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3日指定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至2019年,被告人祁某甲在担任延安市宝塔区委**、**、**、**、**以及志丹县委*、宝塔区委**、延安市人大常委会**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调动等方面为韩某甲、景某甲等67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1048.2154万元(含3套房产)、美元2万元、金条500克、购物卡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75.8741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及银元40枚、银元宝2个。具体如下:
1.2003年上半年,韩某甲开始以祁某甲外甥的名义在宝塔、志丹等地承揽工程,被告人祁某甲默许。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祁某甲应韩某甲请托,向时任宝塔区交通局**苏某、**局侯某甲等人打招呼,先后为韩某甲承揽延安市燕金路一标段17公里沥青碎石路面铺设、宝塔区青化砭镇小城镇建设、新建延安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等项目提供帮助。2013年7月,祁某甲要求韩某甲出资86万元购买宝塔区长青路锦绣苑小区5号楼2单元403室,2015年4月,再次要求韩某甲出资105.5万元购买宝塔区百米大道延长石油小区4号楼2单元604室,分别送给情妇居住。2002年至2019年初,为得到祁某甲的帮助和表示感谢,韩某甲每年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生日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30万元。以上合计221.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2.2002年,被告人祁某甲应其外甥女婿宝塔区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景某甲请托,向宝塔区住建局刘某某等人打招呼,先后为景某甲承揽宝塔区小城镇建设中的部分农贸市场改造、宝塔区马家湾砖瓦厂小区九区二号楼建设、宝塔区王良寺二期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项目提供帮助。2007年1月,景某甲出资84.2154万元购买西安市雁塔区中海华庭小区7号楼3单元902室房产,送给祁某甲并登记在其子祁某A名下。2003年至2019年,为表示感谢,景某甲每年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生日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35万元。以上合计119.2154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3.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祁某甲应延安治平建工集团**张某甲请托,向建设主管部门打招呼,为张某甲承揽宝塔区青化延至张坪的道路硬化工程、宝塔区冯坪至庙安道路硬化工程、210国道石疙瘩至河庄坪段综合整治工程等项目中提供帮助。在此期间,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张某甲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职务晋升、母亲去世、妻子住院、儿子结婚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69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4.2011年8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其侄子祁某乙请托,向宝塔区住建局时任**刘某某等人打招呼,为祁某乙承揽延安市南北高速公路进出口环境整治项目提供帮助。2014年,被告人祁某甲应祁某乙再次请托,向宝塔区住建局时任**刘某甲打招呼帮助催要工程款。2009年至2019年,为得到祁某甲的帮助和表示感谢,祁某乙每年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生日之机,先后多次送给祁某甲53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5.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祁某甲应宝塔区第二建筑公司原项目**景某乙请托,向时任志丹**杜某甲、宝塔区城投公司总**刘某A等人打招呼,为景某乙承揽志丹县灵皇地台小学室外硬化工程、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建设、**中学公寓楼建设、宝塔区黄蒿洼片区二期安置用房项目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6年,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景某乙每年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多次送给祁某甲36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6.2003年,被告人祁某甲应延安市宝塔区雄达工贸有限公司**景某丙请托,向时任南泥湾钻采公司**、**厂**刘某乙打招呼,为景某丙承揽南泥湾**厂钻井工程、材料供应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延安景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宝塔区黄蒿洼广场项目开发进度,被告人祁某甲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丙请托,指示宝塔区城建局开工。2002年至2016年,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景某丙每年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多次送给祁某甲3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7.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宏源建筑公司原项目**王某乙请托,向志丹县**街道办时任党委**张某乙等人打招呼,为王某乙承揽志丹县**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楼项目、志丹县保障性住房项目1标段、志丹县灵皇地台四期室外硬化工程、志丹县沙道子保障性住房二期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在此期间,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王某乙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多次送给祁某甲14万元。此外,2011年,王某乙为祁某甲编撰“祁氏家谱”提供资金16万元。以上合计30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8.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祁某甲应陕西宏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请托,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为武某某在志丹县周河山体亮化工程LED照明材料供应、宝塔区姚店镇山体亮化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7年,为得到祁某甲关照并表示感谢,武某某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多次送给祁某甲30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9.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畜牧局**刘某丙谋求职务的调整,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刘某丙所送15万元。2009年1月,帮助刘某丙调整为志丹县水务局**。2009年10月,为表示感谢,刘某丙送给祁某甲10万元。以上合计2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0.1997年至2010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交通管理站原**、宝塔区开发**公司原**郝某某为了拉近与其关系,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郝某某所送14.5万元。2009年下半年,郝某某为了承揽志丹县灵皇地台**建设项目,送给祁某甲5万元,被告人祁某甲承诺为其提供帮助,后因公司资质问题未能承揽。以上合计19.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1.2008年6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王某丙请托,向志丹县**街道办时任党委**张某乙打招呼,为王某丙承揽志丹县三马路片区城改项目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08年底至2015年,王某丙借祁某甲母亲去世、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18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2.2013年12月、2014年5月,被告人祁某甲化解了陕西永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两次居民群体上访事件,为表示感谢,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蒋某某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18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3.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镇原党委**牛某某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牛某某所送6万元。2013年1月,牛某某为给儿子调动工作送给祁某甲10万元,祁某甲承诺提供帮助。以上合计16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4.2012年5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宝塔区合疗办原**崔某请托,帮助崔某调整为宝塔区人民医院**。为表示感谢,2012年至2018年,崔某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13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5.2006年底,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张渠乡原党委**刘某丁请托,帮助刘某丁调整为志丹县编办**;2009年1月,再次调整为志丹县卫生局**。2007年至2011年,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祁某甲的关照,刘某丁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去世、参加农高会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12.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6.2007年,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财政局原**高某甲请托,在其女婿谢某某的提拔中提供帮助,同年8月,谢某某被提拔为志丹县团委**。2017年,应高某甲请托,为其在乡镇工作的亲戚贺某甲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同年8月,贺某甲被调入志丹县财政局工作。2006年至2017年,为得到祁某甲的帮助并表示感谢,高某甲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生病、出国考察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人民币12万元、美元1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7.2007年6月,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国土资源局时任**李某甲为缓和与其关系,收受李某甲所送2万元。2012年5月,应李某甲请托,被告人祁某甲承诺为其朋友贺某乙在宝塔区大砭沟土地**项目中提供帮助,并收受李某甲代贺某乙所送10万元。后因该土地**成本过高,贺某乙放弃。以上合计12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8.2006年9月至2012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纸坊乡原党委**李某乙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母亲去世、儿子结婚之机,先后收受李某乙所送9万元。2012年5月,应李某乙请托,向宝塔区人社局时任**赵某某打招呼,将李某乙之子李某丁安排到宝塔区煤炭局下属煤炭计量站工作。2013年春节,为表示感谢,李某乙送给祁某甲2万元。以上合计11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19.2007年1月,被告人祁某甲帮助志丹县政府接待办原**高某乙提拔为志丹县宾馆**,2009年1月又帮助高某乙调整为志丹县政府办**、接待办**。2007年至2011年,为表示感谢,高某乙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去世、妻子住院、儿子结婚生子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9万元。2012年10月,被告人祁某甲应高某乙请托,向宝塔区人社局时任**赵某某打招呼,将高某乙之子高某丙调入宝塔区外事办工作。2013年春节前,为表示感谢,高某乙送给祁某甲2万元。以上合计11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20.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人民医院原副**乔某某请托,帮助乔某某提拔为*乙医院**。为表示感谢,2009年至2015年,乔某某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参加人代会、儿子结婚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10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21.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委办公室原**牛某甲为得到其关照,借中秋、春节之机,先后收受牛某甲所送2万元。2009年1月,帮助牛某甲提拔为志丹县畜牧局**。为表示感谢,2009年至2011年,牛某甲又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参加农高会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8万元。以上合计10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22.2003年2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原副区长张某丙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母亲去世、儿子结婚之机,先后收受张某丙所送10万元。2010年10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张某丙请托,向志丹县人社局打招呼,将张某丙妻侄贾某某调至志丹县文化局下属单位工作。
23.2013年1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宝塔区住建局原**胡某某请托,帮助胡某某调整为延安市新区管委会东区建设管理办公室**。2004年至2019年,为继续得到祁某甲的关照并表示感谢,胡某某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去世、儿子结婚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9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24.2007年5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人大办公室原**刘某戊请托,帮助刘某戊提拔为志丹县人大办公室**。2007年至2012年,为表示感谢,刘某戊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住院、儿子结婚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9万元和1根100克金条,祁某甲予以收受。
25.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永宁镇原**白某某为得到其关照和感谢提拔,借春节、中秋节、母亲去世、儿子结婚之机,先后收受白某某所送9万元。2010年3月,在祁某甲的提名下,白某某被提拔为志丹县吴堡乡党委**。
26.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委办公室原任**蒲某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外出考察之机,先后收受蒲某所送8万元。2012年4月,应蒲某请托,向宝塔区人社局时任**汪某某打招呼,将蒲某侄子蒲某甲排到宝塔区南市社区工作。
27.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镇原人大主席曹某甲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曹某甲所送6万元。2010年10月,应曹某甲请托,帮助曹某甲调整为志丹县金丁镇党委**。为表示感谢,2011年春节、中秋节,曹某甲各送给祁某甲1万元。以上合计8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28.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政协办公室原**张某丁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张某丁所送8万元和100克金条1根。2012年7月,应张某丁请托,帮助张某丁调整为宝塔区畜牧局**。
29.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原**何某某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儿子结婚之机,先后收受何某某所送8万元。2016年1月,应何某某请托,向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杜某乙打招呼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何某某被提拔为延安市国土资源局**。
30.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审计局原**马某乙的请托,帮助马某乙提拔为志丹县妇联**。2007年至2011年,为表示感谢,马某乙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去世、妻子住院、儿子结婚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8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31.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民政局原**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演某某所送8万元。2012年下半年,应演某某请托,向宝塔区人社局时任局长**汪某某打招呼,将演某某之女演某甲从志丹县党史办调至宝塔区民政局低保办工作。
32.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南泥湾镇原**钱某某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之机,先后3次收受钱某某所送1.5万元。2012年3月,应钱某某请托,帮助钱某某调整为宝塔区老区扶贫开发局**。2012年至2015年,为表示感谢,钱某某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5.5万元。以上合计7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33.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接待办原**胡某甲为得到其关照和感谢提拔,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胡某甲所送7万元。2009年1月,应胡某甲请托,帮助胡某甲提拔为**宾馆**。
34.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委组织部原**薛某某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薛某某所送3万元。2008年11月,应薛某某请托,帮助薛某某提拔为志丹县教育局党委**、**。此后至2012年,为表示感谢,薛某某借春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4万元。以上合计7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35.2008年2月,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顺宁镇原党委**曹某乙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之机收受曹某乙所送1万元。2008年9月,应曹某乙请托,帮助曹某乙提拔为志丹县义正乡**。此后至2011年,为表示感谢,曹某乙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去世、儿子结婚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6万元。以上合计7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36.2002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柳林镇原**高某丁给其子安排工作,收受高某丁所送2万元并在高某丁的申请上批示由人社局解决,但一直未安排。2011年底,高某丁再次找被告人祁某甲帮忙并送给其5万元。2012年,被告人祁某甲向宝塔区时任区长吴某某打招呼,将高某丁之子高某戊安排到宝塔区柳林镇环卫所工作。以上合计7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37.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财政局原**王某丁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出国考察之机,先后收受王某丁所送6.5万元、美元1万元。2005年7月,应王某丁请托,祁某甲承诺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丁所送100克金条1根。
38.2012年3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宝塔区工业经济局原**王某戊请托,帮助王某戊提拔为宝塔区司法局**。2012年至2016年,为表示感谢,王某戊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6.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39.2006年9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政府办公室原**李某戊请托,帮助李某戊提拔为志丹县**。2007年至2012年,为表示感谢,李某戊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去世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6.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40.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育才小学原校长景某丁谋求延安实验小学校长职务,收受景某丁所送1万元。同年6月,再次收受景某丁所送5万元,承诺为其提供帮助。
41.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原**、监委委员刘某己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之机,先后收受刘某己所送6万元。
42.2006年4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其司机李某己请托,帮助其女李某癸安排到宝塔区物价局工作。2012年上半年,应李某己再次请托,向宝塔区时任纪委**白某甲打招呼,将李某癸调入宝塔区纪委工作。2014年至2018年,为表示感谢,李某己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6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43.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城管局原**韩某乙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韩某乙所送5.5万元。
44.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政府事务中心原**弓某某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之机,先后收受弓某某所送2.5万元。2011年中秋节,弓某某为给其子弓某甲调动工作,送给祁某甲1万元。2012年2月,祁某甲向宝塔区人社局时任**汪某某打招呼,将弓某甲从延长县劳动监察大队调入宝塔区劳动仲裁办工作。2012年3、4月份,为表示感谢,弓某某送给祁某甲2万元。以上合计5.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45.2007年11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文体局原**刘某辛请托,帮助刘某辛提拔为志丹县旅游开发办**。2008年至2011年,为表示感谢,刘某辛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去世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5.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46.2008年3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原团委**曹某丙请托,帮助曹某丙调整为**,2008年10月,再次调整为**渠乡**。2008年至2011年,为表示感谢,曹某丙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5万元、1万元购物卡及200克金条1根,祁某甲予以收受。
47.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会计结算中心原**石某某为得到其关照和感谢提拔,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石某某所送5万元。2010年3月,帮助石某某提拔为**中心**。
48.2009年中秋节,被告人祁某甲应宝塔区政府办原**陈某甲请托,帮助其子陈某乙安排至志丹县水政资源局工作,收受陈某甲所送5万元。
49.2012年3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延长县司法局原干部谷某某岳父李某己请托,帮助谷某某从延长县司法局调入宝塔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2015年至2019年春节,为表示感谢,谷某某先后送给祁某甲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50.2005年春节、中秋节、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梁村乡原党委**刘某癸为得到其关照,先后收受刘某癸所送2万元。2012年10月,应刘某癸请托,帮助刘某癸之女刘某壬从宝塔区宝塔街道办事处东苑社区调到宝塔区甘谷驿镇政府计生站工作。为表示感谢,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刘某癸又送给祁某甲3万元。以上合计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51.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镇原人大主席吴某甲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吴某甲所送3万元。2010年11月,应吴某甲请托,帮助吴某甲调整为**安镇**。2011年至2012年春节,为表示感谢,吴某甲送给祁某甲2万元。以上合计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52.2008年至2010年春节,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政协办公室原**马某丙为得到其关照,先后收受马某丙所送3万元。2011年春节,马某丙为给其子马某丁调动工作,送给祁某甲2万元。2013年11月,在祁某甲的帮助下,马某丁从志丹县金丁镇石沟水库管理站调至志丹县政协工作。以上合计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53.2008年3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局原党委**韩某丙请托,帮助韩某丙调整为**常务**。2009年至2011年,为表示感谢,韩某丙先后送给祁某甲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54.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公安局**镇派出所原所长贺某丙为得到其关照和帮助调动工作,先后收受贺某丙所送5万元,并承诺为其提供帮助。
55.2007年12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卫生局原**李某辛请托,帮助李某辛之子李某壬提拔为志丹县应急办**。2006年至2008年,李某辛为得到祁某甲的关照和感谢对其子的提拔,借春节、中秋节、祁某甲母亲去世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56.2006年中秋节,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委组织部原**王某己谋求职务调整,收受其所送2万元。2006年12月,帮助王某己调整为志丹县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至2008年,为表示感谢,王某己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3万元。以上合计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57.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610办公室原**曹某丁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曹某丁所送4.5万元。2011年9月,应曹某丁请托,向宝塔区人社局时任**汪某某打招呼,将曹某丁之妻惠某从宝塔中银希望小学调入宝塔区民政局双拥办工作。
58.2011年底,被告人祁某甲应宝塔区石油协调办原**殷某请托,向宝塔区人社局时任**汪某某打招呼,将殷某之女殷某甲从安塞县劳动监察大队调至宝塔区劳动监察大队。2011年至2014年,为表示感谢,殷某先后送给祁某甲4万元、银元40枚、银元宝2个,祁某甲予以收受。
59.2002年10月,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廉政办原**李某A竞选宝塔区残联**,收受其所送2万元并承诺提供帮助。同月,当选为**残联**。2012年10月,帮助李某A之子李某B安排到宝塔区东城**公司工作,收受李某A所送2万元。以上合计4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60.2008年7月,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委办公室原秘书雷某某谋求职务晋升,收受雷某某所送1万元。同年8月,帮助雷某某提拔为**部**。2010年至2016年,为表示感谢,雷某某先后将3万元送给祁某甲。以上合计4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61.2008年2月,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侯市管理区原党委**曹某戊谋求职务调整,收受其所送1万元。同年11月,帮助曹某戊调整为志丹县金丁镇党委**。2009年至2011年春节,为表示感谢,曹某戊先后送给祁某甲3万元。以上合计4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62.2011年3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志丹县信访局原科员张某戊请托,帮助张某戊提拔为志丹县信访局**科员。2014年中秋节,为表示感谢,张某戊送给祁某甲2万元。2016年3月,张某戊为了调动工作送给祁某甲2万元,祁某甲承诺为其提供帮助。以上合计4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63.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志丹县金丁镇原**侯某乙为得到其关照,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收受侯某乙所送2.5万元。2008年10月,应侯某乙请托,帮助侯某乙提拔为志丹县义正乡党委**。2009年至2011年,为表示感谢,侯某乙借祁某甲出差、春节、中秋节之机先后送给祁某甲1.5万元。以上合计4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64.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祁某甲因延长油田南区**厂原**董某某为得到其关照,先后收受董某某所送3万元现金、O.5万元购物卡。2012年4月,应董某某请托,帮助董某某儿媳袁某某安塞县物价局调入宝塔区钻前办工作。
65.2011年10月,被告人祁某甲应宝塔区卫生局原**刘某B请托,向宝塔区人社局时任**赵某某打招呼,将刘某B之女刘某C延长县委宣传部调入宝塔区物价局评估所工作。2012年至2014年,为表示感谢,刘某B先后送给祁某甲2.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66.2007年8月,被告人祁某甲在担任志丹县委**期间,应宝塔区枣园镇原**杨某某请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宝塔区人社局时任**汪某某打招呼,将杨某某之子杨某甲安排到宝塔区姚店镇政府工作。2007年至2009年,为表示感谢,杨某某先后送给祁某甲2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67.2012年11月,被告人祁某甲因宝塔区委组织部原**姜某谋求职务调整,收受其所送O.5万元购物卡。2013年1月,帮助姜某调整为宝塔区科技局**。2013年至2015年春节,为表示感谢,姜某先后送给祁某甲1.5万元,祁某甲予以收受。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祁某甲主动到陕西省纪委监委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条4块、银元40枚、银元宝2个;2.书证:被告人祁某甲的任职及退休文件,房屋买卖协议、购房款收据,相关工程的承包合同、记账凭证,刘某丙等人的任职文件、职务调整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等;3.证人韩某甲、景某甲、张某甲、祁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陕西省宝石金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工作安排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075.8741万元、银元40枚、银元宝2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陈媛媛
徐红梅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祁某甲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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