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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祁某甲,曾用名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7********,蒙古族,中专文化,保险公司职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驾车经过翁牛特旗桥头镇下店村因只嘎梁时发生车祸,钱包被甩出车外,后被告人祁某甲驾车经过因只嘎梁时在路边发现张某某的钱包并将钱包捡走。回到家后,祁某甲发现张新宇的钱包内有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信用卡背面写有该卡的密码和姓名,就用自己的pos机从该信用卡内刷取现金10000元,并将刷来的现金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易流水、商户注册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万民

检察官助理:金兰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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