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祁某甲、祁某乙非法狩猎)(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8********,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杨庙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1********,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杨庙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2********,汉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杨庙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65********,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杨庙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8时许,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四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猎期内到禁猎区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黄河边,使用强光头灯、夜视仪、钢网等工具非法猎取日本鹌鹑6只,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获赃物鹌鹑及作案工具车辆、捕网、强光头灯、夜视仪等物证照片,鹌鹑放生照片;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说明、查获证明、中共小祁支部委员会证明、开封黄河河务局证明、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3.被告人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 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鹌鹑放生过程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罚金人民币各1000 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