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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祁某某在邳州市**镇经营**批发部期间,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耿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烟花爆竹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8万余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祁某某在邳州市碾庄镇金虎小区内被邳州市公安局碾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骆洪娟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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