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邳州市**街道**路**小区**号。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某某时任邳州市**街道**村村干部,在协助政府对邳州市东湖街道二庙村拆迁过程中,为让拆迁户邹某某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5月26日09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安排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邹某某强行带至邳州市东湖街道左东村村部,祁某某殴打邹某某,后又将其带至二庙村村部,直至邹某某签订协议后才让离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5小时。2013年6月1日,邹某某入院检查右侧第10肋骨骨折、头胸部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祁某某在邳州市运河镇桃花岛一红茶店内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祁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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