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号**单元**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道**路**组**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8时30分,祁某甲在辽阳市弓长岭区繁荣街外环被告人祁某某所经营的**店中,消费人民币80元购买了一盒“老中医”补肾丸,因祁某甲怀疑购买的是假药,遂到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报案。经辽宁省**检验检测院鉴定:被告人祁某某销售给祁某甲的“老中医”补肾丸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辽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老中医”补肾丸为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祁某甲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省**检验检测院《关于“老中医”检验结果的函》、辽阳市**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老中医”补肾丸是否有非法添加成分、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的函的复函 》;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崔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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