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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贩卖毒品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犯罪嫌疑人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通过卢某某(刑拘在逃)介绍,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青城名邸小区西侧围栏处,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向徐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2克。

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

2.书证:手机通讯记录、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等;

3.证人徐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祁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检察官助理:周家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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