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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1日,2014年4、5月份,被告人祁某某以借款并支付利息为幌子,用其当时经营车行里的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及一本假房产证作抵押,谎称车辆出售时必须要用车辆一致性证书,先后从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取现金18万元后潜逃。事后祁某某将骗得的钱全部用于倒帐和生活开销。

2015年12月底,被告人祁某某为倒换回之前因借款抵押在路某某处的其本人所有的一辆本田轿车,在景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金色海马M5轿车,之后向路某某谎称该海马M5轿车是他本人所有,用该海马M5轿车倒换回其自己的本田轿车,后被告人祁某某失去联系。景泰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报案后,于2016年3月7日从路某某处依法扣押该海马M5轿车。2016年3月28日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84783元。2016年3月30日景泰县公安局依法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车辆一致性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被诈骗海马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述先

书记员  王小斐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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