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8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孝感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暂住孝感市高新区**办事处*****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曾在武汉某百货公司工作,熟悉网络营销流程的便利条件,通过编辑个人微信昵称为“****商贸百货货源批发”,转发和下载百货类商品图片、文字、视频广告信息,吸引他人注意,伺机作案。同年9月15日,蒋某某经浏览被告人祁某某所发布广告,通过微信号与被告人祁某某取得联系,表示需要购买调料、电水壶等百货用品,并将现金4100元转入被告人祁某某指定的中国****银行个人账户(账号62179952001********)中。被告人祁某某当日将该款转入个人支付宝账户并将蒋某某微信拉黑。此后,被告人祁某某将所骗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2018年9月17日,蒋某某报案。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祁某某主动至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肖港派出所投案并退出赃款。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蒋某某4100元,蒋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提取笔录及附件;被害人书写领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制作祁某某诈骗案电子数据光盘;5.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具有诈骗财物数额4100元;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薏
检察官助理:李丹妮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居住于孝感市高新区**办事处*****房,联系电话1517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四十三页,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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