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0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敦煌市**镇**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敦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祁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微信账号和陌陌账号以及与账号配套的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之后其通过购买的身份信息和聊天账号冒充“王某某”,以交男女朋友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共计6583.4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祁某某使用购买的陌陌账号通过陌陌社交软件冒充女性“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并让张某某添加其微信,张某某用微信账号添加了祁某某的微信账号进行聊天。为使张某某相信其女性身份,祁某某将其在网上购买的女性照片发给张某某,张某某看后遂想与其进一步发展关系、成为情侣,之后祁某某通过在微信上将张某某发的钱予以退还等方式骗取张某某信任。后祁某某便以自己将通过卖淫的方式挣钱还债,博取张某某的信任和同情,张某某遂将2800元钱转给祁某某,祁某某收钱后以各种借口欺骗张某某,直至不与张某某联系,并将诈骗所得占为己有。
2、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张某甲与祁某某使用的昵称为“王某某”的陌陌账号取得联系,之后祁某某使用的微信账号添加了张某甲的微信账号成为好友后继续联系。为骗取张某甲的信任,祁某某让张某甲通过微信给其转款800元,祁某某又将800元返给张某甲,并告知要钱只是为了试探是否真心相处,张某甲收到返回的800元后对“王某某”深信不疑。2020年2月11日,张某甲向祁某某微信账号分别发了52元和131.4元;2020年2月12日,祁某某以游戏陪玩的名义向张某甲索要300元,张某甲通过微信向祁某某转款300元;2020年2月13日,祁某某以购买游戏账号为由向张某甲索要400元,张某甲通过微信向祁某某转款400元。之后因“WangYa****”的微信号不能正常登陆,祁某某遂用女朋友郭某某的微信号冒充“王某某”继续与张某甲聊天,张某甲提出要通过微信语音聊天时,祁某某骗其女朋友郭某某以“王某某”的身份与张某甲语音聊天。2020年2月17日,祁某某谎称给父母买衣服、见家长留好印象等让张某甲转钱给他,张某甲遂向 “gpn1274243***”的微信账号转款1000元、500元、700元、700元。张某甲发现被骗后,要求祁某某退钱,祁某某继续以家里闹矛盾等理由欺骗张某甲,后不再和张某甲联系。经查,被告人祁某某冒充“王某某”先后骗取张某甲3783.4元人民币,并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等;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自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系在校大学生,系酌定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春花
检察官助理:车文卿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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