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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6********,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村**号**室,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0年11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祁某某虚构自己开设的淘宝店缺钱运转、自己家开设的羊毛衫厂急需资金周转、妻子住院需要治疗费用等事实,以借款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某、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下同)4万余元后逃逸。

2019年11月27日,民警至被告人祁某某家中了解情况,被告人祁某某自行跟随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同年12月3日,被告人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全额退赔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支付宝账单截图、交易明细截图及微信收款截图,证实2019年9月,被告人祁某某以自己开设的淘宝店缺钱运转、妻子生病急需动手术为由骗得其1万余元。2019年10月4日后,其联系不上祁某某。

2.被害人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借条、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2019年9月,被告人祁某某以妻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分别骗得戎某某、陈某某3000元、5000元。2019年10月4日后,均无法联系祁某某。

3.被害人黄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证实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祁某某以自己家的羊毛衫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骗得黄某某、田某某、王某某4800元、6000元、5000元,之后均无法联系祁某某。

4.调取证据清单及微信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祁某某收到被害人转账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祁某某自动到案的情况。

6.谅解书复印件,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已经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均表示谅解。

7.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欣慰

检察官助理:王磊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祁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及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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