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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无定所(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祁某某在疫情期间,隐瞒没有口罩的事实,通过闲鱼平台发布售卖口罩信息,采用添加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天津河东、上海等地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40元、陆某某人民币800元、李某甲人民币800元、李某乙人民币1630元,共计人民币3870元。赃款全部挥霍。

经被害人报警,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利用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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