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平鲁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祁某某以给其表弟范某某和范某某的小舅子安排到平朔露天煤矿二矿工作为由,分两次分别在朔城区万象城、宝源商务楼下共计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4万元。
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在位于朔城区雁门小区朋友赵某某家中,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赵某某手机微信内的5000元转至自己微信内,后将盗窃所得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祁某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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