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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等5人涉嫌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祁某甲,曾用名祁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祁某甲、李某甲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李某乙、被告人汪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刀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潘某某、被告人祁某甲及其值班律师李某丙、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值班律师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祁某甲、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祁某某、祁某甲、李某甲、汪某某、李某某因建房需要,共同商量到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炮掌山村大平掌村民小组被告人祁某某家“小黑潭梁子”林地砍伐林木。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祁某某使用其妻子董某某的《林权证》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思六顺采字[2019]123****号),批准采伐思茅松蓄积量7.70立方米。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8日采伐期间,被告人祁某某、祁某甲、李某甲、汪某某、李某某五人共同在普洱市思茅区六顺镇炮掌山村大平掌村民小组被告人祁某某家“小黑潭梁子”林地,采伐林木,经普洱市思茅区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林木为思茅松及软阔,砍伐林木蓄积合计75.7785立方米(其中思茅松72.2015立方米、软阔 3.577立方米)。超量采伐林木蓄积68.07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已加工思茅松椽子和板子照片2张、油锯照片1张、砍刀照片1张、斧头照片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祁某甲、李某甲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书、集体(个人)自用材林木采伐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祁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祁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祁某甲、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共同采伐林木,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五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祁某甲、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祁某甲、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年5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祁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被告人汪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被告人祁某甲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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