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祁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31979********,汉族,博士研究生,系沈阳**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故意毁财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瑛,系辽宁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芷霈,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中旬至2017年7月末期间,被告人祁某某作为沈阳**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甲公司员工保安队长李某甲(已作刑事处理)系涉嫌犯罪的人,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了解过程中,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李某甲的真实身份信息,*乙公司财会人员补做李某甲工资表,隐瞒李某甲实际离职日期,并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李某甲,为其通风报信,且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向其提供5900元资金帮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祁某某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保安服务合同、刑事判决书、机动车登记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表、工资表、监控录像截图及说明、通话记录、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周某某、吴某某、蒋某某、任某某、尚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砸车现场视频光碟;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