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街道**村**路**巷**号。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祁某某多次至新沂市北沟街道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电动自行车,共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83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祁某某至新沂市北沟街道新东村新东街爱迪电子门前,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220元。
2.2020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祁某某至新沂市北沟街道新东村新东街向阳内衣店门前,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被盗电动自行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350元。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0元。
3.2020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祁某某至新沂市**街道**中学西门附近刘某某家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电动自行车车座内有现金200余元。后被告人祁某某将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出售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祁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盗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及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任某某及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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