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1********,回族,高中文化,快递员,住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祁某某利用其在泗阳县**区**生活区宿舍居住的便利,先至该生活区**幢宿舍**室,采用推门进入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坤格牌手表一只、帆布鞋一双、黑色裤子一条、现金约180元,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卡西欧牌手表一只,利群香烟一包;后又至**生活区**幢宿舍**室,采用推门进入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游戏手柄一个,窃取被害人金某某红南京香烟一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约3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已将上述物品归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犯罪嫌疑人照片及户籍信息、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04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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