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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62********,中专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路**号楼**号,无业。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银兴公(刑)诉字(2019)第**文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的相关权利。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祁某某流窜到兴庆区新华西街**号**家具装饰馆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个琉璃猫饰品(琉璃猫,猫的上身是透明的,下半身是蓝绿色,尺寸:10cm*8cm*26cm)盗走。2019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再次流窜到兴庆区新华西街**号**家具装饰馆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放置在货架上的一个琉璃熊饰品(琉璃熊,黄色,自报价720元)盗走。:2019年1月18日经银川市兴庆区**局鉴定被盗的琉璃熊认定价格为250元,琉璃猫认定价格为800元,认定总金额为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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