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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楼**室,现住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进入本市城西区五四大街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号**楼**办公室,将被害人阎某某放在办公桌旁小桌子上的一个黑色赫提尼牌双肩包盗走,包内装有黑色COACH牌钱包一个,现金1200元,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赫提尼牌双肩包价值26.7元,COACH牌钱包价值49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祁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盗窃所得现金被挥霍,涉案黑色COACH牌钱包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其余物品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20]2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171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某有盗窃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莹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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