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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祁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乡**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2021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祁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数张银行卡后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祁某某发现其中一张卡号为62170004160******的银行卡内有钱款打入,遂采取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该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74982.23元取现占为己有。经查,2020年9月24日,位于北京市怀某某的杨某某及白某某等12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其中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转入被告人祁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祁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被害人报案材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英

检察官助理:王培旭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8册及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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