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抚顺市东洲区**镇**村**北岭,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79株,经鉴定被盗林木为3株桦树、76株柞树,折合林木蓄积量为8.116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017元。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赔偿被害人倪某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祁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尺记录等书证;2.勘验检查等笔录;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许可,盗伐林木8.1161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鹏
检察官助理:黄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祁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