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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故意伤害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2时许,在农安县合隆镇孙家窝堡村二队王某某家中,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祁某某用脚对王某某进行踢打。经鉴定:王某某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肾包膜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姜某某、祁某乙证言;

3.被害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兆林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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