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内黄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0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在汤阴县东湖新城工地项目部门口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祁某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头部和脸部,造成张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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