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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孙某某酒后到本市石景山区**歌厅唱歌。18时许,祁某某与吴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祁某某在该歌厅内持碎裂酒瓶将吴某某扎伤。造成吴某某多发伤;头面部外伤;头皮撕脱伤;多发额面部皮肤裂伤;左眼角膜划伤;双眼钝挫伤;鼻骨骨折;右手软皮肤组织挫裂伤。经鉴定,吴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9年9月25日,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民事赔偿未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石景山医院门(急)诊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证明书、航天中心医院门诊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申某某、陈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辨认、勘验等笔录:申某某、罗某某辨认祁某某的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广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文书1套。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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