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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幢**楼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4时许,在南平市建阳区**街道**建材城**号楼**楼一办公室,被告人祁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商谈办公室股份转让及债务问题不成,双方发生争吵、拉扯,踢打。祁某某踢了杨某某胸、腹部等处,并用pos机等物砸杨某某,何某某将双方拉开后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侧6、7、8、9前肋骨折诊断成立,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一次性形成,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祁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祁某某赔偿对方人民币16000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兴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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