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8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6时左右,在南阳市**区**镇***村,李某某与祁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祁某某使用铁锨击打李某某头部。后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郭某某、郭某甲、杨某某、魏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作法
检察官助理:袁龙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取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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