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邢台市**看守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大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经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祁某某与李某某谈对象过程中,祁某某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在位于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号楼李某某租住处,在李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将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体表软组织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讯证、提取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李某某胚胎DNA鉴定书、李某某伤情鉴定书、祁某某伤情鉴定书、祁某某伤情补充鉴定说明、不予重新鉴定决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发案小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殴打被害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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