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05年5月10日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祁某某于2019年8月份至12月份容留陈某某在深州市**乡**村家中卖淫,并为其介绍、联系嫖客;2020年4月份容留甄某某在其家中卖淫,并为其介绍、联系嫖客。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占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且为其介绍嫖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北溪村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