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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99********,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幢1单元101室。2020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祁某某明知“盛世棋牌”为赌博应用程序,仍使用手机下载并注册,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应用程序二维码,供他人下载并赌博,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个人全部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前科查询、退赃材料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邓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扣押物品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自己所犯罪的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某某

检察官助理:辅某某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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