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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祁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2时许,镇原县公安局接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秦某某报警称,其因停车问题与“脱氏油坊”经营者脱某某发生纠纷。13时许,**派出所民警白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前往镇原县**镇街道“脱氏油坊”门前口头传唤行政违法人脱某某接受调查,但脱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民警工作,白某某、赵某某遂对其强制传唤,郑某某现场进行摄像。被告人祁某某觉得公安民警执法不公,在郑某某明确告知公安民警正在现场执法的情况下,祁某某仍抓住郑某某衣服进行撕扯,并撕扯、推搡正在控制脱某某的民警赵某某,后因地面结冰,脱某某、祁某某先后摔倒在地,民警白某某遂将脱某某、祁某某两人用同一副手铐铐住。因**街道有集市,现场围观人员众多,民警赵某某抓握手铐铐链将二人带进油坊,被告人祁某某称其左胳膊疼,遂用右手在油坊内一油桶上拿起一木柄单刃刀(刃长约14cm)准备向自己带有手铐的左手砍去,被民警赵某某发现,在夺刀过程中赵某某衣袖被刺破,形成4毫米长的裂口,刀子被群众席某某当场夺下后,祁某某又拿起一铁质管钳准备打自己胳膊进行自残,被民警赵某某立即制止,后二人被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柄单刃刀一把、管钳一把;

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身份证件复印件、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脱某某、豆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文

检察官助理:雷雅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电话1815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计壹佰壹拾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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