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东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和二弟祁某甲、三弟祁某乙给过世的父亲祁某丙出殡,13时40分,出殡抬棺材的村民路过洋湖村血防桥路口停下歇息,依照当地风俗,祁某某和二弟祁某甲跪在棺材两旁行跪拜礼,三弟祁某乙负责手捧祁某丙遗像。洋湖镇居民许某某在旁搀扶祁某某下跪,此时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草纸点燃,由于当时风大,很快就引燃了周边的芭茅草,火势迅速向周边的“人形坞”等山场蔓延,造成森林火灾。祁某某兄弟三人和在场村民立刻上前打火,后来镇、村干部也迅速组织群众参与打火,直到当日20时左右才将大火扑灭。此次火灾受损农户涉及洋湖镇洋湖村、永济村、迭山村部分村民。后经东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认定过火山场面积124.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3.9亩,一般灌木林地26.3亩,荒山14.5亩,树种为杉木和阔叶树。
被告人祁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9月26日9时到洋湖森林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交待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许某某、祁某甲、祁某乙、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山场有林地面积83.9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法院
检察员 姚新桐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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