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17年5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客车,沿柴沟镇范家大村村东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祁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