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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祁某某,曾用名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甘JC****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路由南向北逆行至**东侧时,被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98.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照片、酒精检测照片及涉嫌酒后驾车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违法案件材料贴纸、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9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祁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莉莉

书记员:孟井淳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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