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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3********,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4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1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增录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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