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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7********,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祁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冀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灵某某**大道**小区门前路段,与白利明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7.06mg/100ml,经灵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归案说明、党员协查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朱某某、聂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血液酒精含量、负事故全部责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振丽

检察官助理:李  莎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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