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廊坊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沿廊坊市广阳区万庄地下桥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地下桥桥下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