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7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现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5日21时20分,被告人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琼C8****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礼纪镇兴盛搅拌站前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致使二轮摩托车摔倒在地,造成被告人祁某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66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琼C8****二轮摩托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说明等;
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杨
书 记 员:李 婷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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