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在界首市西城汪庄便民超市门口,被告人祁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后祁某某将郭某某打伤。因被告人祁某某是驾驶皖******白色宝马牌轿车到达的现场,经检查,祁某某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后经查询,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次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875689****。
2.案卷材料2册共6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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