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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02时33分,被告人祁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李某某),沿高平市神农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炎帝公园附近路段时,撞到前方由申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祁某某、李某某、申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被告人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69mg/100ml,遂交警队民警带其到高平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交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告人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820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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