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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8********,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小区**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无业。2014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罚款500元。2019年10月23日因无证驾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11月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祁某某为了从事道路运输,通过电话联系到办理假证人员,让对方给其办理假的A1A2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给对方提供了“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21983********”的身份信息及本人相片,收到假证后随身携带并驾驶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59502****);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叁张、机动车驾驶证壹本、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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