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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传播性病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祁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街**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房,曾于2012年7月9日因卖淫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传播性病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塘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某某于2012年因卖淫被行政处罚后,经检查发现患有艾滋病(或携带者),并长期服用对症药物。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行为。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民警在对本区**街道**村**巷**栋**房检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杨某某(已治安处罚)和被告人祁某某,缴获避孕套一枚、作案用手机一部、嫖资160元。经深圳市宝安区病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检出艾滋病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 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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