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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驾驶串挂车牌号黑B****5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泰来县**街与**路交叉路口西30米处时,与被害人苗某某(女,殁年63岁)相撞。事故造成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苗某某符合交通肇事造成多发骨折、多脏器破裂、髂外静脉破裂失血而死亡。经事故认定: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祁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泰来县**医院内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

2.书证被告人祁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朱某某、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血样笔录;

6.齐齐哈尔市泰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婷婷  

      2020年6月5日    

附:1. 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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